济南市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分厅:周一至周五9:00至17:00;周六、日9:00至12:00,13:00至17:00。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:周一至周五9:00至17:00;周六、日9:00至12:00,13:00至17:00。 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:周一至周日上午9:00至12:00,下午13:00至17:00。 莱芜服务大厅:周一至周日上午8:30至11:30,下午14:00至17:30。 钢城服务大厅:周一至周日上午8:30至11:30,下午14:00至17:30。
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7165号济南市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分厅综合窗口,市中区站前路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西厅公积金窗口E 01至E 08窗口,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北厅243、244、245号窗口,莱芜区文化北路10号莱芜服务大厅综合窗口,钢城区府前大街38号区财政局一楼东侧钢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。 - 济南市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分厅:综合窗口;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:E 01-E 08号 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:243、244、245号,莱芜服务大厅:综合窗口;钢城服务大厅:综合窗口。
1999年4月国务院令第262号,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
第十三条: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。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,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。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,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、提取等情况;第十四条: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,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,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。
地址: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、002窗口
部门: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、天桥区人民法院、济阳区人民法院、商河县人民法院
地址: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、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、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
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(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》和2019年3月24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修订)第十三条: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。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,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。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,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、提取等情况;第十四条: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,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,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。
咨询地址:济南市龙奥大厦E301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7165号济南市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分厅,市中区站前路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西厅公积金窗口,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北厅公积金窗口,莱芜区文化北路10号莱芜服务大厅,钢城区府前大街38号区财政局一楼东侧钢城服务大厅。
济南市龙奥大厦E301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7165号济南市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分厅,市中区站前路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西厅公积金窗口,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北厅公积金窗口,莱芜区文化北路10号莱芜服务大厅,钢城区府前大街38号区财政局一楼东侧钢城服务大厅。